关于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通知

发布者:徐秀伟发布时间:2017-04-18浏览次数:1371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保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以上要求,现组织参加2017年第一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人员:按照省、市、区环保相关部门要求,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中未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过期人员(有效期一般为4年,以证书标明有效期为准)必须参加本次培训;

2.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前;

3.报名方式:填写附件1.《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报名表》并于4月20日15:00前报送至总务处能源管理部(联系人:赵南霞,86414728,zhaonx@hit.edu.cn)

4.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5.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培训,严格按照要求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应参加而不参加培训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学院、研究院为党委书记或院长)后送至总务处能源管理部(学子楼307室)。

附件1: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报名表.doc




总务处

2017年4月18日